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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衛生部長呼吁:應更好的照顧重癥病人
呼吸患者住院后應該得到更好的護理。這是一項法案草案的目標,即"法律加強法定醫療保險的康復和重癥監護",聯邦衛生部長JensSpahn現已與各部委,國家和協會協調。此后,必須在事故發生后或由于疾病而人為通風,增加。此外,老年人應該比以前更快地接受老年康復服務。
聯邦衛生部長JensSpahn說:"無法或不愿意為自己辯護的患者需要我們的特別支持。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希望讓醫療康復更容易進入,并幫助老年人盡可能長時間地過上自我決定的生活。我們希望顯著提高院外重癥監護的質量要求。需要長期通氣的患者應該得到最好的護理。一切都應該盡快讓他們從人工呼吸中解脫出來。"
臨床重癥監護領域的規定一目了然:
對于臨床前重癥監護,創建了SGBV福利的新權利。
只有合格的專家才能開出院外重癥監護室。對于呼吸系統患者,他們必須收集并記錄戒斷的可能性。
確定了門診重癥監護服務質量的統一指南,并致力于與專業專家密切合作。
一般應在住院護理機構和專業住宅單位提供門診重癥監護。同樣,嚴格的質量標準適用。在特殊情況下,未來還有權在自己的家中進行重癥監護,例如未成年子女。
住院護理設施中的重癥監護護理的份額大大減少。
健康保險公司可以為需要重癥監護的療養院居民承擔額外費用。您可以提供法定福利,也可以接管住宿和食物的費用。
聯邦聯合委員會(G-BA)將統一定義服務的內容和范圍,服務提供者的合作,他們的資格以及在非醫院重癥監護處方指南中對服務進行監管的條件。
G-BA指南應成為健康保險和服務提供者自我管理合作伙伴框架建議的基礎。
如有必要,醫院出院管理將補充安排進一步醫院治療的要求,特別是在專門的呼吸停止單位。
對于沒有確定呼吸狀態或安排必要的后續護理而重新安置或解雇呼吸道患者的醫院,需要支付折扣。
醫院應該以長期復蘇為代價獲得更好的報酬。
背景
到目前為止,來自醫院的呼吸道患者經常在沒有足夠的努力停止呼吸的情況下被送入門診重癥監護室。這通常會導致長期的重癥監護。因此,應在出院時考慮患者的撤離潛力,如有必要,應組織進一步的復蘇步驟。
同時,在住院后重癥監護中,必須進行質量改進以及護理機構與專家的密切合作。將來,通常應在住院護理機構或比以前規定的更重癥監護住房單元中提供護理。它還將解決當前護理專業人員的短缺問題,特別是門診護理和護理服務的困難,以提供足夠的合格工作人員。
此外,到目前為止,GKV系統的重癥監護患者的家庭護理與住院護理設施中的護理相比具有更高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共同支付較低,患者及其親屬經常選擇門診重癥監護。應該根據新規定解除這種誤導的激勵。住院護理機構的院外重癥監護自己的份額顯著減少。
康復領域的規定一目了然:
康復患者的愿望和投票權得到加強:如果患者決定前往健康保險公司指定的康復機構,將來只有50%的額外費用必須由患者承擔。
"護理前康復"的原則得到加強:在合同規定的老年康復措施中,醫療保險不再檢查康復是否具有醫學必要性,簡化了申請程序。目前門診治療的最長持續時間為20天,住院治療的最長持續時間為3周,定義為老年康復的常規持續時間。在醫療專業規定的所有其他康復措施的情況下,健康保險基金將來可以僅根據醫療服務的專家意見對該措施的醫療必要性提出質疑。
對于兒童和青少年,消除了新康復措施的最短等待時間。
康復設施也應該能夠在未來醫療保險公司能夠反對的情況下支付其員工的集體工資。因此,廢除了基本工資支付原則。
自治政府首次制定了健康保險基金和康復設施之間供應合同的統一原則,特別是對設施的報酬。
聲明:本文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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